扫黑除恶 | 西安首例“保护伞”与涉黑人员同案受审,首犯被判22年

扫黑除恶 | 西安首例“保护伞”与涉黑人员同案受审,首犯被判22年

发布时间:2019-06-20

被告人马安桥利用职务之便,笼络村委会干部,用金钱利益腐蚀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为其充当“保护伞”,垄断村域经济,称霸一方。

昨日上午

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

依法对马安桥等21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

进行公开宣判

利用职务便利

大肆侵吞骗取赔偿款 

被告人马安桥,曾任西安市高陵区耿镇耿北村党支部书记、村委会主任,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3年6个月。杨某喜原系西安市高陵区耿镇耿北村村委会主任。2008年11月,马安桥隐瞒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的事实,担任西安市高陵区耿镇耿北村党支部书记,次年又当选耿北村村委会主任,上任之后马安桥笼络村委会干部杨某喜、吴某忠、孟某等人,把持农村基层政权,纠集刑满释放人员黄某充当打手,结交镇领导刘某刚、公安派出所代理所长尤某峰作靠山、“保护伞”。

2011年9月,为迫使村民宋某同意对其承包樱桃园的拆迁补偿方案,马安桥指使黄某对樱桃园看护人员丁某进行殴打并毁坏果树。同年11月,马安桥又指使孟某、吴某忠伪造收据,加大该樱桃园赔付金额,贪污国家征地补偿款26万余元,赃款被打入刘某刚个人信合账户。在马安桥的指使下黄某充当打手,孟某、吴某忠伪造票据,刘某刚幕后操纵,标志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初步形成。

随后杨某喜、茹某、陈某、周某、刘某相继加入该组织,形成了以马安桥为组织者、领导者,杨某喜、黄某、吴某忠、茹某为积极参加者,陈某、孟某、周某、刘某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。该组织以暴力威胁为手段,以攫取经济利益为目的,依托农村基层政权,利用马安桥、杨某喜等人担任村干部形成的职务便利,大肆侵吞、骗取政府、企业征地、租地赔偿款。

长期把持基层政权

垄断村域经济 腐蚀公职人员

马安桥、杨某喜、黄某还组织人员非法挖砂,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的严重破坏。他们将获取的经济利益,一方面用于实施新的违法犯罪活动,另一方面用于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以寻求包庇、保护。为树立该组织及马安桥个人的强势地位,该组织先后实施故意伤害、寻衅滋事、诈骗、非法采矿、贪污、行贿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,确立了其在高陵区耿镇耿北村的控制地位。

 马安桥作为该组织领导者,在村委会上当众辱骂、殴打村干部,多次指使黄某殴打与其有矛盾的村民群众。2015年,马安桥因曾被判刑不能参与两委选举,为保证组织延续,马安桥又利用自己担任选举委员会主任的便利条件,劝退有力竞争者为杨某喜拉票,使杨某喜顺利当选村委会主任。杨某喜上任后,听命于马安桥的指挥,使得该组织长期把持农村基层政权,操控耿北村所有征地、租地建设项目,垄断村域经济,称霸一方,给村民形成心理强制,严重危害当地经济、社会秩序。

刘某刚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在担任高陵区耿镇副镇长、镇人大主席团主席期间,分管土地、农林、水电、畜牧、统计、开发等工作,明知以马安桥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操控农村基层政权,欺压干部群众,攫取非法利益,仍包庇纵容,充当“保护伞”。被告人尤某峰自2011年1月担任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耿镇派出所代理所长以来,明知以马安桥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操控农村基层政权,欺压干部群众,攫取非法利益,实施违法犯罪活动,仍纵容、包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,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、领导者马安桥称兄道弟,充当该组织“保护伞”。

21名被告人均获刑

首犯领刑22年

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

▶以被告人马安桥犯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,故意伤害罪,寻衅滋事罪,诈骗罪,非法采矿罪,贪污罪,行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22年,剥夺政治权利5年,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 

▶以被告人杨某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、故意伤害罪、寻衅滋事罪、诈骗罪、非法采矿罪,判处有期徒刑16年,剥夺政治权利3年,并处罚金50万元。

▶以被告人刘某刚犯包庇、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,诈骗罪,贪污罪,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,并处罚金50万元。

▶以被告人尤某峰犯包庇、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,判处有期徒刑2年。

▶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至1年不等刑期。

莲湖法院党组书记、院长刘群表示,该案系全市法院6月11日至19日开展的涉黑涉恶案件集中宣判活动的其中一起案件。马安桥等21名被告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,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市首例“保护伞”与涉黑组织成员同案受审的案件。本案成功扣押了被告人的财产,通过冻结、查封等多种手段的精准运用,直击黑恶势力要害,在“打财断血”方面取得了新突破。

此次宣判,莲湖法院高度重视,依法召开庭前会议,组成由人民陪审员参与的七人合议庭,公开开庭宣判,并邀请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代表1000余人现场旁听。